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2012-11-2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一)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等专业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成区内楼宇、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卫等市政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四)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字招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五)承担市区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责任。

  (六)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的信息收集、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对纳入考核的单位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业务指导。

  (七)指导农村垃圾处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垃圾处置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经费补贴核拨等工作,指导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

  (八)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负责市政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点)的监管和收费工作;核发市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点)占道许可证。

  (九)依法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向城区河道和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侵占城市道路行为和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卫有关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