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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及着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苏建城管【2017】171号),结合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各执法分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着装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着装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供应标准、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胸牌编号管理要求。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 局执法管理处牵头,政治处、法规处、财务处配合,负责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落实。市局机关、执法支队、执法分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人员的审核,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经市局政治处人员身份审核、市局法规处执法资格审核合格由市局执法管理处配发执法编号胸牌后,方可配发着装。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配发品种、使用年限、供应标准、预算指导价按住建部规定的南温区要求执行。

  第七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技术标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12号)为准。

  第八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由各执法序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按住建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和执行执法公务时,应当统一制式服装并规范佩戴标志标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种类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不得混穿。一般情况:4月1日——4月30日,春秋装期;5月1日——6月1日,春夏换装过渡期;6月2日——8月31日,夏装期;9月1日——9月30日,夏秋换装过渡期;10月1日——11月30日,春秋装期; 12月1日——12月31日,秋冬换装过渡期;1月1日——3月1日,冬装期; 3月2日——3月31日,冬春换装过渡期。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的着装仪容,应做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领花等标志;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系扎围巾; 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不得戴有色眼镜(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除外);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应充分展现执法人员的良好象,做到仪容端庄人及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城管执法人员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或非执行执法公务时;

    (二)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标志、标识、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职务变动时,由各执法单位向市局执法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相应职务配发新胸牌号,旧胸牌号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标志标识由执法单位统一收缴后上交市局执法管理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市局执法管理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暂扣其执法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着装规定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着装教育和管理,每季最后一周作为着装检查周。对模范遵守着装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执法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城管执法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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