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材料下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5-06-24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20150402发布              20150402实施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是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服务项目之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蒋建辉

本规程于201542日发布,于201542日起实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并对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提醒。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许可JS110000CG-XK-0004

3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19A19B19C19D19E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83056;0511-88983035;0511-88983055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查询网站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zjzwfwb.gov.cn

        市城管局网站http:// www.zltl3.com/

5 获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条件:

5.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5.2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5.2.1应:

需通过招投标取得城市道路保洁市场化运做承包权。

5.2.2不应:

6 申请材料

6.1 垃圾运输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证明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2 申请表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3 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和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4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6 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7 申请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垃圾清运“中标”证明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8 机械清扫能力证明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6.9 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的相关证明材料份数:(必需)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7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9 办理程序

9.1 受理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通知书》

9.2 踏勘

   踏勘

9.3 复核

复核

9.4审批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5 办结

办件办结

1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1 重要提示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12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2.1 所有复印件均须核验原件。

12.2 材料原件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能提交圆珠笔书写件、复写件、粘贴件,如有少量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12.3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附录A

法律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序号第102

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附录B

空白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申请人情况

单位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从事处理服务

经营性服务

中标时间

           

招投标机构名称

 

经营性服务地点、区域或路段以及面积

1.                            M2

2.                            M2

3.                            M2

4.                            M2

5.                            M2

经营性服务时间

           日至          日止。

 

1.                            

2.                             

3.                             

4.                             

5.                             

6.                             

7.                             

8.                              

9.                             

 

申请人签名(章):                          

附录C

示范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申请人情况

单位

  

申请单位全称

负 责 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经办人电话

申请事项

□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在相应栏打钩

□从事处理服务

经营性服务

中标时间

           

招投标机构名称

承包合同上的甲方

经营性服务地点、区域或路段以及面积

1.                            M2

2.                            M2

3.                            M2

4.                            M2

5.                            M2

经营性服务时间

           日至          日止。

 

1.                            

2.                             

3.                             

4.                             

5.                             

6.                             

7.                             

8.                              

9.                             

 

申请人签名(章):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