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条例规范的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既包含社会服务,又包含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既要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集体(企业)利益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个人与群体间的关系。因此,条例充分考虑了上述几方面的关系,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借鉴了兄弟城市省市已经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经验,全面总结了我省在实际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行为、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广告设置、摊点管理、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及环卫作业企业活动、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市容环卫执法机关行为的自律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规范: (一)根据我省城市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赋予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除设市城市市区以外适用条例范围的权利; (二)从法规上明确了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包括责任人确定的原则,责任区的标准等。 (三)加大了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管理与处罚力度,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加大了对城市"野广告"的管理和处罚力度,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五)设定了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自身行为的约束等。 《条例》与原省政府第57号令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条例》首次提出了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等等,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条例》在总结本省近十年来贯彻执行省政府第57号令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如何解决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诸如空调外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收购废旧物品的周围环境,夜景照明,都进行了规范,以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三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条例》在明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时,也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建制镇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体现了维护城市市容环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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