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3.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教学、科研等饲养需要证明(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4.有关部门(卫生、农林部门)同意饲养的证明材料(前置审批)。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休息)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窗口组织相关处室会同有关单位现地勘验,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由窗口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证》。 五、简明流程: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现地勘验--告知关系利害人所享有的权利--作出同意与否的许可决定--发决定书和许可证。 六、收费:无 七、有关单位: 镇江市卫生局疾检处 (地址:将军巷9号 电话:0511-85017526) 镇江市农林局动物检疫所 (地址:丁卯桥路3号 电话:0511-844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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