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及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条规,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条 个人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市级机关部门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和婚丧嫁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房产和投资等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派驻机构事前通报,事后报告。
第三条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在酝酿前应主动征求、听取派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向派驻机构备案。
第四条 定期沟通制度。派驻机构与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就市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规定、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等情况进行沟通会商。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就分管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交换意见,遇有重大事项时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主动接受派驻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的指导,重视和听取派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向派驻机构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重要会议列席制度。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召开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应及时通知派驻机构参加,听取意见建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
第六条 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应重点围绕权力规范运行和制约监督,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全面排查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岗位职责、舆论反映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制定相应防控措施,不断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运用机制。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相关处置程序按照《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镇办发[2017]18号)等规定办理,处置结果向派驻机构备案。
第八条 “一岗双责”履责机制。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统一领导、主抓直管、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规则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分管领域防治腐败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监管。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及班子成员要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责述廉中,并在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主动汇报接受监督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程纪实工作,并将每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报告以及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报告、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向派驻机构备案报告。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体系建设,细化责任分解,签订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从严落实责任,年底对领导班子、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派驻机构备案。
第十条 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支持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一案双查”,出现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